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,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,推進景德鎮市審計局政務公開工作的全面開展,按照建立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工作的要求,以“合法、及時、便民”為原則,制定景德鎮市審計局政務信息公開制度。
第二條 市審計局的政務信息,是依據法律、法規授權履行的行政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、獲得或擁有的信息。
第二章 政務信息公開內容
第三條 下列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:
(一)審計職能、領導介紹、領導履歷、領導分工、內設機構、機構職能;
(二)審計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規范性文件;
(三)審計工作規劃和計劃;
(四)審計經驗交流;
(五)審計工作規范化文件;
(六)廉政建設;
(七)黨建工作;
(八)其他應當公布的信息。
第四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:
(一)個人隱私;
(二)商業秘密;
(三)國家秘密;
(四)正在討論、研究尚未作出決定的政務信息;
(五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禁止公開的政務信息。
第三章 政務信息公開方式
第五條 依據以上應向社會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,按該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公開:
(一)工作人員實行掛牌亮證上崗;
(二)在辦公地點顯著位置設立便于群眾觀看的政務、事務公開欄,及時將應公開的內容公布;
(三)利用公眾信息網和互聯網上的其他政府網站,或通過報紙、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的形式予以公開;
(四)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形式。
第四章 政務信息公開程序
第六條 采取政務信息公開各種方式向社會公開政務信息時,按照以下程序進行:
(一)在公眾信息網和互聯網上的其他政府網站公開的政務信息,由分管局長負責人審核,報請局長審核批準后實施。
(二)在公開發行的報紙、雜志以及廣播、電視等公眾媒體上公開的政務信息,應由分管局長審核,報請局長審核批準后實施。
(三)用其他形式公開政務信息,由各科室提出方案,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實施。
第五章 政務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措施
第七條 建立監督評議制度。審計局成立由辦公室、紀檢組等負責同志組成的公開工作監督小組,負責對該項工作進行監督、評議、考核。
第八條 健全檢查考核制度。將政務公開工作納入目標管理,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,并將考核和評議結果作為干部獎懲的重要依據。
第九條 實行責任追究制度。責任股室實行政務信息公開,違反法律、法規和本制度規定的,將追究其行政責任。在公開信息時泄漏有關秘密、個人隱私,給他人或其他社會組織造成經濟損失的,應當依法予以賠償。